《滨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3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以国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制定“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安全生产方针,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 三 )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工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第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八条 为便于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各单位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性质、规模及危险程度,将公司所属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建筑施工工地;

第二类:物业管理的公建及小区;

第三类:投资开发与运营商业街区。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构架和职责

第一条 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  集团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组织构架如下:

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名单:

  任: 黄广勇 

副主任: 胡邦尧 王超 李锐锋 李勇

  员: 陈勇 沈焕明 周斌 蒯正岭 吴玉娟 何俊杰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集团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张俊龙、齐翔、崔晓东、高士峰、罗燕,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3、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4、分析集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5、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集团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调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必须独立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将组织体系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备案,组织体系必须完整;

 

     (三)各子公司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上报日常管理相关材料。

 

第二条 安全教育制度:

(一)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业务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各子公司应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三)各子公司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多媒体、板报、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四)各子公司的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以保证合理的配置资源,不断改善施工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二)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尘、毒、噪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和装置;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安全生产奖励;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及其它。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各子公司要设置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兑现,受到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奖励。

(三)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奖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各自的管理、生产和施工特点,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则开展动态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必须涵盖每一个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针对重大危险源明确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及控制措施,并及时下达。

(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控制措施下达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逐级交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各子公司应研究、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改善施工生产条件。

(五)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程技术、机电物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六条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臵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是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生产,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

(二)起重机(包括电梯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安全定期监督检验,持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操作。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坚持维修、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五)各子公司的机电物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应急管理制度:

(一)各子公司建立分层次的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点加强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现场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落实;对问题或隐患整改应实行验收制度。   

(三)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集团及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包括: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得到治理的;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条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并将这些办法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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