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发票管控,增强法制意识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491

近日,长江日报登载了一篇题为《山东企业虚开发票会计不知情仍获刑3年》的报道,内容大致如下:

   山东一家企业从事鞋业进出口贸易,在市场购进生产鞋的材料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企业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后不能退税,为获得此部分税款,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此案被告人张某联同金某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想到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2013年,该企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武汉生意人周某。周某名下注册有4家空头公司,名义上经营皮革生意,实际上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业。

武汉相关税务部门认定,山东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金额合计2677万余元,其中税款达389万元。

山东企业的张某、刘某和武汉的周某、钱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被告人、山东企业会计刘某供述,自己只是按照老板吩咐办理银行账户,并收取日常票据,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毫不知情。刘某辩护人、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隆万花、刘一芳律师认为,刘某不属直接责任人,主观恶性较小,在过程中没有犯罪所得,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刘某获刑3年。

 财务部结合上述案例,组织发票管理相关人员及各公司财务负责人,针对性的学习了《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财务人员,尤其是发票管理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做好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开具和核销工作,不得自行开具或为他人代开没有真实业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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