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八项规定执行和企业基础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6-28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八项规定执行和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财务审核流程,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强化八项规定执行力度。请各公司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相关要求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提供合规、必要和完整的原始单据。财务部门严格把住八项规定和会计基础规范执行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提供合规、必要和完整的原始单据的经济业务事项,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发布和启用企业管理基础单据表格。请各公司认真执行,各经办人员办理收入和报销事项时,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和启用企业管理基础单据表格的通知》中列举的印刷或发布的相应表单规范填列,并提交财务作为收入或支出凭据。财务部门在办理收入和支出审核和收、付款时,索取相应表单作为原始单据,严把审核关。对于未能提供合规原始单据或填列不规范表单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建立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月报制度。请商管公司资产部和运营部设立租赁统计岗位,依据合同(含协议,下同)及时、完整和准确地编制和报送各类月报。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出当月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月报预算;每月10日前,报出上月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月报。集团公司和商管公司财务设立销售会计岗位,依据合同对《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月报》进行稽核,及时、准确和全面反映公司不动产租赁(管理费)应收、实收和欠收情况。

第五条  建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自2017101日起,所有公司财务建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请各公司经办人员办理收入和支出事项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一份,作为收款和付款依据。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收款和付款事项。凡应提供合同而未提供合同原件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合同保管:凡是一次性付款合同,原件作为付款的必要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凡是多次付款合同,其原件由财务部分类编号、建立台账和分类保管。为配合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月报制度顺利实施,请商管公司资产部和运营部全面梳理截止2017930日所有正在执行的不动产租赁(管理费)合同,分别提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商管公司财务部备案。请集团公司和商管公司财务部全部复印、分类编号、建立台账并单独保管。

第六条  启用房租(管理费)收缴开单制度,请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认真执行,各公司财务依据《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款通知单》和收款凭证核算租赁销售收入,未见《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款通知单》的租赁收入不得入账,确保租赁(管理费)收入应收尽收。

第七条  建立代收水电费盈亏核算月报制度。请商管公司和黉街公司先行试点,按月编报代收水电费盈亏月报和盈亏分析。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出上月代收水电费盈亏月报。财务部依据外购水电费付款情况对《代收水电费盈亏核算月报》进行稽核。以期尽快实现街区水费电费收支平衡。

第八条  启用代收水电费专用收据。请各收费人员依据抄表台账收款并规范开具代收水电费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执行领销制度。各部门以前使用的收据自2017930日停止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101日起执行。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