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招标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招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在建项目招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四条  招标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滨湖集团招标办公室

成员:集团党委书记1名(主任)、建设小组组长2名(副主任)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1名、集团工程管理部成员2名(具体负责招标日常事务)。

2.监督机构:招标监督小组

成员:集团纪委书记(主任)、纪委专职副书记(副主任)、纪委监督员(具体负责招标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滨湖集团招标办公室,集团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 滨湖集团招标办公室对集团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招标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  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受理招投标投诉事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集团内部工程招标项目

集团承担建设的预算3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有财政资金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标项目

1.网上竞价——中心受理和采购人发起

 适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预算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类项目、预算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货物类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服务类项目。

2.网上商城——采购人在线自助交易

  工程服务类(设计、监理、造价)预算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工程类预算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可以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标项目

1.小额工程项目

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

2.公开招标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类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施工;

货物服务类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服务类项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招标项目(预算3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

1.提交招标资料

1)集团招标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或项目总)签字、盖章。

2)招标文件初稿。

3)施工图蓝图两份及电子版CAD图纸一份(工程施工类、工程货物类),原始图纸(设计类)。

2.确定招标方式:所有招标,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招标或指定招标方式的,需经集团工程业务专项会通过后实施。

3.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招标文件初稿并将修改稿报集团工程业务专项会审议。

4.集团工程管理部在集团官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清单控制价(如有)。

5.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投标答疑,招标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

6.集团招标办公室牵头成立不少于3人(单数)的评审小组,评标组成员由集团总工、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建设小组副组长及以上领导、项目总及相关人员组成。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开评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工作。

7.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8.招标完成后有效的招投标文件一式两份原件移交招标申报单位。

9.招标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

1. 提交招标资料

1)集团招标申请表及自筹资金交易项目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或项目总)签字、盖章。

2)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财政资金项目)、规划许可证(新建项目)、资金落实证明等(注:网上商城-采购人在线自助交易项目不需提供)。

3)施工图蓝图两份及电子版CAD图纸一份(工程施工类、工程货物类),原始图纸(设计类)。

4)地勘报告(新建项目)、审图合格证及审图意见书(涉及结构性、安全性项目)(注:网上商城-采购人在线自助交易项目不需提供)。

2. 网上竞价-采购人发起项目:

1)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招标项目需求,编制竞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2)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投标答疑,招标申报单位须积极配合。

3)网上竞价结束后,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中标单位资格后审,形成评审纪要报区公共资源中心进行中标公示,配合区公共资源中心做好中标通知书发放工作。

4)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5)招标完成后有效的招投标文件原件移交招标申报单位。

3. 网上商城-采购人在线自助交易项目:

1)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招标项目需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2)集团工程管理部根据集团招标监督小组审定后的项目采购意向单位,在网上商城自助交易选择。

3)自助交易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部与项目采购交易单位签订合同。

4)集团工程管理部向招标申报单位移交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招投标资料。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标项目

一、小额抽签项目

1.提交招标资料

1)集团招标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或项目总)签字、盖章。

2)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财政资金项目)、规划许可证(新建项目)、资金落实证明等。

3)抽签需求表。

4)施工图蓝图两份及电子版CAD图纸一份(工程施工类、工程货物类),原始图纸(设计类)。

5)地勘报告(新建项目)、审图合格证及审图意见书(涉及结构性、安全性项目)。

2.集团工程管理部审核抽签需求并将修改稿报集团工程业务专项会审议。

3.集团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清单控制价。

4.集团工程管理部网上申报项目。

5.招标中心分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集团工程管理部联系,确定抽签项目需求定稿。

6.集团工程管理部确认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发布抽签公告;

7.抽取中签单位。

8.中签结果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联系函;

9.签订合同;

10.合同备案。

11.招投标资料移交招标申报单位。

二、公开招标项目

1.提交招标资料

1)集团招标申请表,申请表需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或项目总)签字、盖章。

2)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财政资金项目)、规划许可证(新建项目)、资金落实证明等。

3)施工图蓝图两份及电子版CAD图纸一份(工程施工类、工程货物类),原始图纸(设计类)。

4)地勘报告(新建项目)、审图合格证及审图意见书(涉及结构性、安全性项目)。

2.集团工程管理部编制招标文件初稿并报集团工程业务专项会审议。

3.集团工程管理部网上申报项目。

4.招标中心分配项目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工程施工类),抽取招标中心造价事务所。

5.集团工程管理部联系招标中心分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定稿文件。

6.集团工程管理部联系造价负责人,编制复核性清单和控制价,并与招标中心的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单位进行核对,确定终稿并将核对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工程施工类)

7.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工程施工类);

8.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评标,人员确定的原则:

1)工程施工类、货物类、服务类等采用中位值、有效最低价评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派人员参与开评标工作。若项目特殊需委派人员参与开评标工作,人员由抽签选定。

2)工程施工类采用三阶段,货物类、服务类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委派2名人员参与开评标工作,其中一人由项目总指定,报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另一人由集团工程管理部抽签选定。

抽签方式:在开标的当天830在集团纪委办公室抽签,集团开评标人员范围为集团总工、集团工程管理部人员,参与抽签人员不得少于3人,最后中签结果由纪委留存文档记录。

9.开标后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

10.发放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

12.合同备案。

13.招投标资料移交招标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申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公开招标;

(二)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提供虚假招标资料;

(五)擅自更换中标单位或故意为难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集团工程管理部及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投标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团利益;

(三)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第十六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开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投标单位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三)排斥特定投标单位的要求;

(四)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第六章  投诉质疑

    第十七条  在工程开标后,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重新招标或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申请解除合同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申请函及相关证明资料,会同集团工程管理部报集团纪委审批,审批完成后由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及地方法律、法规修改,以国家法律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制度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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