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集团工程建设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08

一、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实施

审计单位根据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委托书要求事项实施跟踪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的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通过动态跟踪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环节,力求第一时间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将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促进及时整改,通过持续性的跟踪审计,促进规范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健康推进。


二、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1.根据施工合同、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3.根据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时刻跟进并检查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施工工序是否标准化、采购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每个月25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跟踪审计月报。

5.承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咨询意见。

6.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附属工程、分包工程等发生的费用,并对所有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进行书面登记。

7.严把现场经济签证关,每份签证都应做到现场验收、现场测量、现场签证,对不合理签证一律拒签;对于工程联系单(2个工程日)与工程签证单(5个工程日)的签署时间要求参见《滨湖集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8.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会。

9.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清单暂定价部分的材料价格的市场询价。

10.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功能价值比分析,同时进行多方案比较在保证安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

11.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跟踪审计工作情况。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跟踪审计现场执行情况、存在的普遍性(或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交跟踪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12.组织和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的月进度工程量和造价的审计工作,出具跟踪审计月报表和月结算审核报告。

13.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为材料、设备和造价择优采购和采纳提供合理、准确的价格依据,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和市场询价工作,并提供相应设备、材料定价的书面意见。

14.为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参与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相关依据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值,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

三、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依据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四、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要求

(一)成果要求

1. 集团工程管理部会不定期的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随时调阅有关资料,若审计单位未按委托协议完成业务或审查中出现严重差错,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追究审计单位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减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直至终止委托关系。

2. 集团工程管理部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对审价服务进行评价。审计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审计单位滥用职权、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审计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分析并吃透招标文件、答疑、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清单商务报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在规定的日历日内及时、合格地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4.为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设计变更引起的总价变更予估算,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5.项目竣工后跟踪审计单位递交的《跟踪审计工作总结报告》中必须有该项目的《跟踪审计工程造价汇总表》,对于该汇总表与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的结算报告误差率不得超过5%。若超出此范围的将依据跟踪审计单位的服务质量酌情扣除项目服务费的10%-50%;若有违法乱纪的,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人员配备要求:

现场需配置总负责人1名(造价师),每周驻点≥3天;土建专业人员1名,每周驻点≥5天;安装专业人员1名,每周驻点≥3天;拟安排跟踪人员必须专业,具有独立的工作业务能力;此项为最低要求,根据项目需求项目审计人员配备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对跟踪审计单位处罚规定:

1.审计单位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每次处罚1000元,并责令整改。

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次处罚500元,并责令整改。

3.建设单位要求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每次处罚1000元,并责令整改。

4.根据《滨湖集团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对于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经济签证单涉及到跟踪审计单位签署意见的,跟踪审计单位须在签署时限内完成,时限内未完成的,每单处罚500元。


五、 附则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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