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集团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7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滨湖集团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滨湖集团工程管理部作为集团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对集团所有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负责集团建设项目标准合同文本的起草,负责集团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合同会签

  第四条 集团工程管理部在集团建设项目标准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起草建设项目合同及合同会签单,提交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合同经办人。

第五条  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合同经办人负责建设项目所在公司的合同会签流程,并将合同会签单提交集团工程管理部。

第六条 集团工程管理部收到合同会签单后,负责集团层面的合同会签流程。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合同会签完成后,工程管理部负责合同打印,盖集团骑缝章后,通知合同相对方前来领取合同并完成签章手续。

第八条  合同相对方完成合同签章手续后,返还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凭审批完成后的合同会签单到相关印章保管部门加盖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九条  合同签订须签署完整信息,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日期及单位信息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存档

第十条  合同签定后,行政人事部需有一份原件,承办单位与工程管理部负责保管其它合同原件,合同附件应与合同原件一并保存。承办单位与工程管理部应根据合同审核、承办情况,按照集团公司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合同登记编号制度,并建立合同台帐。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原件保管期限一般最短为合同终止履行后三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1、房地产项目基本合同与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应永久保存;

2、其他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保管期限最短为履行期满后五年;

3、与诉讼或仲裁案件有关的合同,应在诉讼或仲裁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后随案卷一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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